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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為切實加強我國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確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消防安全基本條件,細化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推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公民個人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防范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火災事故,制定本文件。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存放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場地防火技術要求、充電設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充電及停放場所。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7761-2018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
GB 20517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報警器
GB/T42236.1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第1部分:技術規(guī)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GB 5125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tǒng)技術標準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
GB 5134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動自行車 electric bicycle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來源:GB 17761-2018,3.1]
3.2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停放并安裝配套充電設施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
3.3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電動自行車并安裝配套充電設施的建筑物。
3. 4
充電設施 charging facility
專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安裝的相關電氣設施,一般包含充電柜、充電插座及其配套的充電配電箱、線纜等。
4 一般要求
4.1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可單獨規(guī)劃建設,也可與自行車停放場所合并設置,應納入“停自行車處”規(guī)劃指標中,其位置及面積計算應符合當地規(guī)劃部門的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優(yōu)先選址在室外區(qū)域。
4.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4.3 既有建設項目應結合使用需求,合理利用現有場地改造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并應滿足本文件相關管理要求。
4.4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總體設置原則:選址安全、有序停放、規(guī)范充電、統(tǒng)一管理。
4.5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設置應結合電動自行車的特點,采取有效的防火、防雷、防雨、排水等安全防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使用便捷。
4.6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管理除應符合本文件外,尚應符合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的規(guī)定。
5 場地防火技術要求
5.1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不應占用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影響室內外消防設施、疏散和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5.2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距建筑外墻不應小于 3m,距建筑安全出口不應小于 6m。當建筑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墻體外保溫系統(tǒng)為不燃材料,且距離地面 6m 內的墻面無門、窗、洞口時,可貼鄰設置。
5.3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不應與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及托兒所、幼兒園等兒童活動場所和老年人照料設施等建筑貼臨設置。
5.4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至少設置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停車位數量大于 200輛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兩個出入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米。停車庫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60m,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m。停車庫內設置的充(換)電柜距離最近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 6m。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確需設置在建筑內或與建筑貼鄰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設置在建筑內部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靠外墻設置,且應采用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公共區(qū)域、內天井等建筑內其他區(qū)域分隔;
b) 停車位數量不大于 200輛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貼鄰設置,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與所貼鄰建筑分隔。貼鄰面墻體的外保溫系統(tǒng)應為不燃材料。
5.5 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層作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采用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qū)域分隔。
5.6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停車位應分組設置,每組車位數量不應超過 30 輛,地下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和設置在架空層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每組車位數量不應超過 20 輛,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高度不低于 1.5m 的不燃性隔斷進行分隔。當電動自行車停車場與自行車停放場所合用時,應劃分停放區(qū)域,并設置高度不低于 1.5m的不燃性隔斷與自行車停放區(qū)進行分隔。隔斷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
5.7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沿走道雙面布置停車位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2.6m;沿走道單面布置停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1.5m。
5.8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建筑構件及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5.9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設置要求應符合 GB 50974 的規(guī)定。停車位數量不大于 200 輛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可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5.10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其火災危險等級應按中危險Ⅰ級確定,設置要求應符合 GB 50084 的規(guī)定。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其所屬區(qū)域內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且具備環(huán)境條件的,可參照 GB 50084的相關規(guī)定設置局部應用系統(tǒng)。
5.11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置要求應符合 GB 50116的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所屬區(qū)域內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應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并具備無線通訊功能,報警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馂奶綔y報警器的設置要求應符合 GB 20517 的規(guī)定。
5.12、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配置滅火器,可選用水基型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級確定,充電區(qū)域應按嚴重危險級確定,設置要求應符合 GB 50140 的規(guī)定。
5.13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排煙設施,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排煙設施的設置要求應符合 GB 51251的規(guī)定。
5.14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設置要求應符合 GB 51309 的規(guī)定。
6 充電設施要求
6.1 電動自行車充電區(qū)域應采用專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包括充電插座和充電柜、換電柜。
6.2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充電異常自動斷電、電池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剩余電流保護、充電故障報警、功率監(jiān)測、高溫報警等功能,并應符合 GB/T 42236.1 的相關要求。
6.3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設置專用配電箱,進線為專用回路并設置專用計量裝置。充電插座應選用不低于 10 A 帶保護門的插座,插座設置的間距不應小于 600mm,供電電源應符合 GB 51348 的規(guī)定。
6.4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充電設施宜選用智能計量計費和遠程監(jiān)控模式,故障報警信號宜接入所在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5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配電線路應采用金屬穿管或金屬槽盒敷設,并應符合 GB51348 的規(guī)定。
6.6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內的固定式線路應采用低煙低毒阻燃型銅芯絕緣電線電纜,并有防止外界損傷的措施,其設置應符合 GB 51348 的規(guī)定。
6.7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充(換)電柜本體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8 電動自行車停車庫應設置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并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9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停車庫的充電設施應具備防撞功能或設有防撞保護措施。電動自行車停車場的充電設施應具備防水、防塵等防護功能,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
6.10 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應采取防雷及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充電設施應優(yōu)先利用建筑物基礎作為接地裝置,且應符合 GB 50057 的規(guī)定。
7 消防安全管理
7.1 管理單位
7.1.1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建設、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7.1.2 產權單位、經營單位或受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根據使用需求配建或改造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停車位數量和充電設施數量應能滿足日常車輛停放和充電需求。無建設場地的老舊小區(qū)可由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組織相鄰多個住宅區(qū)共同建設使用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
7.1.3 產權單位、經營單位或受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本單位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建立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未明確管理單位的居民小區(qū)、城鄉(xiāng)結合部等居住區(qū),由其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明確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確定管理人員或委托停車服務機構實施管理。
7.1.4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管理單位除應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外,尚應實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a) 將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納入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重點部位,并制定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b)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對場所的固定充電設施、消防設施和器材等進行專項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各項設施完好有效。
c) 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加強集中充電時段的檢查和值守,并填寫巡查記錄,及時發(fā)現并制止違規(guī)充電和停放車輛的行為,保障充電設施、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d) 開展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火災防范宣傳和消防安全提示,在院落、樓宇等顯著位置張貼電動自行車安全充電及停放宣傳標語和海報,利用多媒體播放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充電及停放引發(fā)火災的典型案例,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e) 對違規(guī)充電、停放等違反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的行為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組織清理;對不聽勸阻,拒不清理的,應當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f) 加強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力量建設,加強針對電動自行車火災的基本應急處置技能實操實訓和應急演練,確保發(fā)生電動自行車火災后能快速實施處置,有效控制火情,減少火災危害。
7.1.5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應劃線規(guī)范停車位置和疏散路線。在充電區(qū)域應張貼、懸掛安全充電使用說明和應急處置操作指引;在禁止充電、禁止停放區(qū)域應張貼車輛禁充電、禁停放警示標識。
7.1.6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內不應存放可燃雜物,嚴禁私拉亂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進行線路維修改造的,應由具備施工資質的專業(yè)人員操作。
7.1.7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應安裝 24小時可視監(jiān)控系統(tǒng)??梢暠O(jiān)控系統(tǒng)應具備圖像能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等場所實時顯示,并有儲存、査詢、回放等功能,圖像存儲時間不應少于 30 天。
7.1.8 鼓勵管理單位引入政府補助,在設有電梯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安裝電動自行車入電梯智能阻止系統(tǒng)。
7.1.9 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場所的管理單位未按要求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罰。
7.2 外賣配送服務企業(yè)、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yè)
7.2.1 外賣配送服務企業(yè)、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yè)應將電動自行車充電及停放的消防安全管理納入企業(yè)內部安全規(guī)章制度,落實層級管理責任,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
7.2.2 外賣配送服務企業(yè)、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yè)應當對本企業(yè)用于業(yè)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進行管理,健全完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信息管理臺賬。
7.2.3 外賣配送服務企業(yè)、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yè)應當對本企業(yè)用于業(yè)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的產品質量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確保車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要求,并定期對電動自行車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維護、保養(yǎng),及時維修或更換不符合安全使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或蓄電池。
7.2.4 外賣配送服務企業(yè)、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yè)應督促、指導經營站點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充(換)電設施,并監(jiān)督從業(yè)人員使用集中充(換)電設施對車輛進行充(換)電。
7.2.5 外賣配送服務企業(yè)、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yè)對從業(yè)人員私自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或違規(guī)充電及停放車輛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應取消其從業(yè)資格。
7.2.6 外賣配送服務企業(yè)、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yè)應經常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充電及停放宣傳教育推送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管理信息,并定期對從業(yè)人員開展針對電動自行車火災的基本應急處置技能、疏散逃生技能等實操實訓,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使用納入對從業(yè)人員的考評管理,督促、引導從業(yè)人員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7.2.7 外賣配送服務企業(yè)、共享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義務,被責令停業(yè)整頓或一年內被處以三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的,應將該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納入地區(qū)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7.3 購買使用人
7.3.1 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應當購買使用具有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CCC”)的電動自行車,以及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充電器、蓄電池,確保在充電器、蓄電池的有效使用期內使用,并選擇專業(yè)維修機構或人員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yǎng),不應擅自拼裝、擴容改裝車輛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維修、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7.3.2 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應安全有序停放車輛、規(guī)范充電,維護公共消防安全。嚴禁在出租房屋或集體宿舍等公共住所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車輛充電;嚴禁在建筑內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qū)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車輛充電;嚴禁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亂接電線進行充電。
7.3.3 電動自行車使用人對車輛充電前需確認車輛的安全狀態(tài)。在電動自行車停車庫充電時,應將電池放置在符合6.2規(guī)定的充電柜內充電。當電動自行車車身和電池不能分離時,不應將充電器放置在坐墊等易燃可燃構件上充電,不應出現一座多充、長時間過度充電、使用不配套的充電適配器等違反電動自行車安全充電的行為。
7.3.4 鼓勵電動自行車使用人使用共享換電(電池租賃共享)等充電模式。
7.3.5 鼓勵電動自行車使用人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7.3.6 電動自行車使用人違規(guī)停放車輛或對車輛充電,不聽從物業(yè)管理單位、業(yè)主管理機構或管理者勸阻,相關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引發(fā)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7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發(fā)現電動自行車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時,要及時通過有效途徑進行反映或舉報。
參考文獻
[1]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2] GB 50037 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
[3] GB 50395 視頻安防監(jiān)控系統(tǒng)工程設計規(guī)范
[4]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來源:消防知識宣傳